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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祥梅与刘兰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祥梅,刘兰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鲍祥梅,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泰,系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兰芳,女,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祥梅诉被告刘兰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祥梅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祥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祥梅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