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顾秋美与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秋美,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顾秋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根,男。被告史金法,农民。被告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法定代表人项关寿,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秋美诉被告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秋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