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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顾秋美与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秋美,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顾秋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根,男。被告史金法,农民。被告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法定代表人项关寿,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秋美诉被告史金法、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秋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