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下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金荣、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金荣,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毛彩莲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雅雯、叶建峰。被告徐金荣。被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荣。被告毛彩莲。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敏惠。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典当)为与被告徐金荣、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毛彩莲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泰典当的委托代理人黄雅雯、叶建峰,被告徐金荣、荣兴公司、毛彩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敏惠、王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泰典当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了070430-1号《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以其合法持有的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的89.88%的股权向原告质押典当借款。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5月8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了当金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18天。2007年5月25日,当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归还当金,第二、第三被告也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延期,原告表示同意。期间被告陆续归还借款804万元。截止2007年10月28日,延期期限已届满,第一被告未按约归还剩余的296万元当金。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徐金荣归还典当本金人民币2960000元;2、徐金荣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07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3、荣兴公司和毛彩莲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元泰典当将要求徐金荣归还的典当本金数降为2801053.76元,同时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369739元。原告元泰典当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欲证明徐金荣借款的事实。2、股东会决议,欲证明荣兴公司的股东同意徐金荣的股权质押典当借款的事实。3、股东名册及股权质押登记事宜,欲证明徐金荣的股权质押登记事宜。4、《最高额保证合同》,欲证明荣兴公司和毛彩莲的连带保证责任。5、股东会决议,欲证明荣兴公司同意为徐金荣担保的事宜。6、当票,欲证明徐金荣的典当借款的事实。7、续当凭证,欲证明徐金荣的典当借款的事实。8、融资咨询协议书及收款收据,欲证明元泰典当替荣兴公司向浙江香溢金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公司)支付588800元的依据。被告徐金荣、荣兴公司和毛彩莲共同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股权是无法进行质押的,元泰典当是超范围经营,且本案的股权质押也未办理登记。另徐金荣已归还了9458000元,而元泰典当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徐金荣、荣兴公司和毛彩莲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共同向本院提供证据:农行电汇凭证6份(5276800元);中国银行电汇凭证2份(2000000元);工商银行电汇凭证1份(2000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1份(300000元);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6份(1681400元),欲证明荣兴公司从2007年5月22日起至2007年10月17日共向元泰典当还款9458200元。被告徐金荣、荣兴公司和毛彩莲对原告元泰典当所举证据共同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股权的质押经过工商部门的质押登记;证据4、5没有异议;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按照当票上的约定月利率应为0.6%,利息是30余万元;证据7是元泰典当自行制作,没有徐金荣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确实欠款296万元的事实;证据8中的协议书是与香溢公司之间订立的,原告不能提供香溢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定资质,无法确认真实性,其中的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的发票,另外咨询费不是典当合同范围内的借款,原告应另案主张。原告元泰典当对被告徐金荣、荣兴公司和毛彩莲所举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款项的组成有异议,其中8040000是本金,829400元是手续费,588800元是支付给香溢公司的咨询费。本院对原告元泰典当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三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是否已到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不是原告出举证据2、3的举证目的,故三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确认证据2、3对本案的证明力。证据7因没有当户的签章,不予确认。证据8发生在荣兴公司和香溢公司之间,且涉及的是咨询费,和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元泰典当对三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一)徐金荣(乙方)因融资的需要,在2007年4月30日与元泰典当(甲方)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典当合同约定乙方以持有的荣兴公司的89.88%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典当,甲方同意乙方授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的当金;授信的期间为一年,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8年4月29日止;在授信期内,乙方可以在不超过授信额度范围内,在甲方循环使用相应数额的当金或连续续当(具体当金数额、典当期间、综合费率另行约定,以当票、续当凭证记载为准);如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日未按约还款,甲方有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要求乙方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甲方特别提示本款所指的还款日为本合同、当票及续当凭证中所约定的综合费用支付日,当金赎回日或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若乙方违约,逾期不归还当金的,应自违约之日起,按当金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期届满十日内,乙方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即为绝当,届时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典当行管理办法》处置当物;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当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的当日,徐金荣向元泰典当提供荣兴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股东徐金荣在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8年4月29日期间,将持有的本公司89.88%的449.4万元股本质押给元泰典当,典当融资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提供的还有荣兴公司股东名册及股权质押登记证明,证明2007年4月30日,荣兴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情况如下:股东徐金荣将其持有的荣兴公司89.88%的股权质押给元泰典当。(二)为确保债务人徐金荣与本合同债权人之间已经签订的和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切实履行,荣兴公司和毛彩莲作为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保证人(乙方)与债权人元泰典当(甲方)在2007年4月30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范围是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及拍卖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依据主合同、当票及续当凭证发生的主债务届满日起二年;本合同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已发生的债务和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三)2007年5月8日,元泰典当制作当票,当票记载当户是徐金荣,典当金额壹仟壹佰万元整,综合费用壹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实付金额壹仟零捌拾肆万壹仟陆佰元整;月费率2.4%,月利率0.6%;典当期限从2007年5月8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徐金荣在当票上签名。(四)借款(当金)发放后,荣兴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归还元泰典当金额154000元;2007年5月25日归还3000000元;2007年5月31日归还金额176000元;2007年6月1日归还1700000元;2007年6月8日归还1000000元;2007年6月29日归还246800元;2007年7月3日归还1000000元;2007年7月13日归还130400元;2007年7月27日归还1000000元;2007年8月22日归还225000元;2007年8月31日归还126400元;2007年9月13日归还300000元;2007年9月27日归还200000元;2007年10月17日归还200000元,以上归还的金额共计9458600元。本院认为,徐金荣与元泰典当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及当票的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该合同和当票是否有效。因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当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尚未施行,而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押有相关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财产权利可以出质或者转让,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徐金荣将股份出质,虽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已经记载于荣兴公司的股东名册。综上,元泰典当与徐金荣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当票以及元泰典当与荣兴公司、毛彩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徐金荣取得典当金额后到典当到期日(2007年5月25日),尚有7884906.56元未按约归还元泰典当,构成违约。因无续当事实,徐金荣应承担继续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元泰典当基于徐金荣续当而从徐金荣违约之日起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利息的计算方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违约金部分,双方虽约定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请求,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确已明显过高,应予调整。从2007年5月26日至2007年10月27日之间的违约金元泰典当并未主张,本院不予审查,元泰典当可以另行起诉。从2007年10月28日起的违约金元泰当典虽有主张,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金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典当款项1580306.56元。二、徐金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9533.48元(从2007年10月28日起计至2007年12月11日,以后另计)。三、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毛彩莲对徐金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4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438元由徐金荣负担19988元,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和毛彩莲负连带责任;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长  张晓红审判员  叶盛华审判员  俞 瑛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孙 瑾需要说明的问题判决的角度:1、到期时徐金荣本应付给元泰典当的金额是1100万元加上利息和综合费用(已预扣),而徐金荣仅在2007年5月22日归还了15.4万元;2007年5月25日归还300万元,所以,到2007年5月25日典当到期,还应归还的金额是11000000﹢利息-154000-3000000。2、利息的计算为:a到2007年5月22日:(11000000-158400)×0.6%÷30×14天﹦30356.48元。b到2007年5月25日:(11000000-158400-154000)×0.6%÷30×4天﹦8550.08元。a﹢b﹦38906.56元3、综合1、2合计为11000000﹢38906.56-154000-3000000﹦7884906.56元。2007年5月26日起应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而2007年5月26日后归还的款项6304600元直接从7884906.56元中扣除。得出的数字为徐金荣应归还的款项即7884906.56元-6304600﹦1580306.56元。4、从2007年5月26日起元泰典当有权收取违约金,但其未主张,本院仅审查其从2007年10月28日起主张的部分。计算为(7884906.56-到2007年10月28日继续归还的6304600元)×1‰×44天﹦69533.48元。金额(万元)比例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天数违约金(元)7884906.561‰07-5-2607-5-31647309.439367884906.56﹣176000﹦7708906.561‰07-6-107-6-117708.906567708906.56﹣1700000﹦6008906.561‰07-6-207-6-8742062.345926008906.56﹣1000000﹦5008906.561‰07-6-907-6-2921105187.03785008906.56﹣246800﹦4762106.561‰07-6-3007-7-3419048.426244762106.56﹣1000000﹦3762106.561‰07-7-407-7-131037621.06563762106.56﹣130400﹦3631706.561‰07-7-1407-7-271450843.891843631706.56﹣1000000﹦2631706.561‰07-7-2807-8-222668424.370562631706.56﹣225000﹦2406706.561‰07-8-2307-8-31921660.359042406706.56﹣126400﹦2280306.561‰07-9-107-9-131329643.985282280306.56﹣300000﹦1980306.561‰07-9-1407-9-271427724.291841980306.56﹣200000﹦1780306.561‰07-9-2807-10-172035606.1312178****.56﹣200000﹦1580306.561‰07-10-1807-10-271015803.0656508643.3168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