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联合文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义乌市联合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3号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法定代表人钱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联合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修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联合文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合计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