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华××料××司与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料××司,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华××料××司,(注册号330500400002266)。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孔×。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桥××村(注册号320100000104896)。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料××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料××司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南京××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料××司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料××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华××料××司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