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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仙菊与钟金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仙菊,钟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吕仙菊。被执行人钟金来。原告吕仙菊与被告钟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7日制作的(2006)温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仙菊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金来正在服刑,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2月1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 念 宁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吕仙菊,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办事处二里半村上付垸。被执行人钟金来,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九堡镇清溪村围墙小组34号。原告吕仙菊与被告钟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7日制作的(2006)温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仙菊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金来正在服刑,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自愿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2月19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俞念宁二ΟΟ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诸葛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