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何永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周沛,何永标,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怀。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于2008年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75元,依法减半收取343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