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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南台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上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庆千立礼品盒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南台月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上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庆千立礼品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1号原告成都南台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抚琴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武,系四川兴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上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罗马假日广场海外楼505室。法定代表人曾发惠。被告成都庆千立礼品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渔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忠平。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南台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上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庆千立礼品盒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台月���司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台月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台月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南台月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孟玲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