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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许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许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孙玲玲。被告许宝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玲诉被告许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玲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玲撤回对被告许宝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