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许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许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孙玲玲。被告许宝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玲诉被告许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玲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玲撤回对被告许宝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