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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英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英,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022号 原告于某英,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英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英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于某英负担。 审判员  于泓波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