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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俞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邹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援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祁昌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宣纪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70元,减半收取10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5元,由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