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浦海林与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海林,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浦海林,系嘉善县魏塘镇吉祥模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祥林。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稽山路4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海林诉被告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海林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海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海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3元,减半收取5302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322元,由原告浦海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