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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苏中少民终字第028号

裁判日期: 2008-01-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思彤与王尧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苏中少民终字第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系王某乙之母亲。委托代理人钱家琦,江苏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因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7)吴民一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觉敏审 判 员  贾 赟代理审判员  郑四龙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金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