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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郎晓奇与被告刘嘉林、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晓奇,刘嘉林,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44号 原告郎晓奇,男。 被告刘嘉林,男。 被告张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晓奇与被告刘嘉林、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晓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郎晓奇负担。 审 判 长  肖公望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