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郎晓奇与被告刘嘉林、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晓奇,刘嘉林,张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44号 原告郎晓奇,男。 被告刘嘉林,男。 被告张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晓奇与被告刘嘉林、张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晓奇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郎晓奇负担。 审 判 长 肖公望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