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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万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2007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万某至嘉善县魏塘镇三里桥大浪1号吴慧玲家,翻围墙进入院内后,用身体撞门,将插销撞坏后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320元,别直参一只,总价值人民币5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慧玲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身体撞门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