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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锋与朱海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姚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祥林。被告:朱海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锋诉被告朱海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锋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姚锋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