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锋与朱海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姚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祥林。被告:朱海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锋诉被告朱海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锋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姚锋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