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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三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峡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文昌段41号。法定代表人陈孟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委托代理人滕利山。被告四川省三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三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四川祥和鸟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玲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