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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商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红,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