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商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利红,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