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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沈存华与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沈存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宝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佳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存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志华。上诉人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红太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