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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利江与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江,赵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孟利江。被告赵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江与被告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孟利江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利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