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利江与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利江,赵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孟利江。被告赵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江与被告赵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孟利江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利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