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张寿与汪军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寿,汪军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赵张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汪军国。本院受理原告赵张寿诉被告汪军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张寿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张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