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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张寿与汪军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寿,汪军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赵张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汪军国。本院受理原告赵张寿诉被告汪军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张寿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张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