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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8-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丁公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姚忆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海滨。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嘉善泰山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