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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兴尧与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尧,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09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兴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卫。被告(反诉被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小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兴尧为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尧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同时亦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本案争讼纠纷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兴尧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绍兴县天怡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杨兴尧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黄关水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