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治国、翟灵侠与雷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治国,翟灵侠,雷华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马治国,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原告翟灵侠,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被告雷华凯,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国、翟灵侠诉被告雷华凯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治国、翟灵侠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治国、翟灵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苟晓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