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查弟观与江苏派姿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弟观,江苏派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查弟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军。被告:江苏派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弟观诉被告江苏派姿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弟观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弟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弟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查弟观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