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栗亚昕与栗建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亚昕,栗建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栗亚昕。被告:栗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亚蝗与被告栗建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诉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亚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