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徐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长联村。法定代表人陈浩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国军。被告徐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0元,依法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