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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2007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7)第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7月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万松林人防工程公司门口,窃得未投入使用的电话电缆线20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49元)。2000年9月2日、9月4日,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上城区交警大队六中队对面,窃得未投入使用的电话电缆线50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312元)。2000年10月15日、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在浙江省土特产公司仓库附近,窃得未投入使用的电话电缆线80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850元)。2000年10月22日,被告人夏某在浙江省土特产公司仓库附近,窃得未投入使用的电话电缆线50米(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656元)。2007年10月7日,被告人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钟某、孙某、戚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0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莹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