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善民二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785号原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陵园路69号。法定代表人:袁胜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二期金嘉大道。法定代表人:韩顺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青,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善民二初字第78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本案纠纷已解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伟美特染整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