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军。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振沂。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