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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嘉兴鸿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军。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振沂。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8)善民二初字第30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