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与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诉讼代表人:潘建强。被告: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伯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诉被告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明顺汽配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