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祥诉被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祥,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李福祥(又名李立群),男,47岁,汉族,现住。被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705号。法定代表人贾和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祥诉被告西安市群众面粉厂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祥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李福祥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