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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与秦坚、鲁华娟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秦坚,鲁华娟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78-1号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炳炎。委托代理人:冯坚、杨泽峰。被告秦坚。被告鲁华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坚、鲁华娟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44元,依法减半收取19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72元,由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荣生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