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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秦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超。200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3年7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0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9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浙善检刑诉(200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超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8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秦超伙同陆学峰(另案处理)至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北范泾59号,采用先爬水管后开门的方式进入范志千家,窃得重约6.25克的黄金戒指、耳环等金器,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2007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秦超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沙塔浜5号,采用插片的方式进入朱建英家,窃得白金戒指一枚、索尼牌W80型数码照相机一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建英、范志千的陈述,证人陆学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