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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8-01-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58号刘利,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东新商住大厦东珠阁***室。系四达轴承联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强,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陕西省咸阳市西北医疗器械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利与被告西安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