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1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西苇子村*组。被告马某某,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