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裁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天余与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余,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裁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梁天余。被申请人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虎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梁天余与被申请人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争议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O0七年十二月五日向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雁劳仲案字(2007)141号裁决书,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依法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天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