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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项云来与金来会、金义兴等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来会,项云来,金义兴,金敬富,黄元撑,王永好,王凤香,黄道信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来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云来。原审被告金义兴。原审被告金敬富。原审被告黄元撑。原审被告王永好。原审被告王凤香。原审被告黄道信。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来会与项云来、金义兴、金敬富、黄元撑、王永好、王凤香、黄道信船舶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金来会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来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