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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24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佳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佳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240号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肖炳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佳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三凯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沈根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义乌市佳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三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95元,合计9,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