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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张关召侵犯房屋所有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干部。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江南茶叶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侵犯房屋所有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受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