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张关召侵犯房屋所有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干部。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江南茶叶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侵犯房屋所有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受理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