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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威环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新利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威环刑初字第672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新利,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昭苏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竹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王慢、王丹丹和被告人吕新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吕新利持证驾驶鲁F号三轮摩托车,沿里口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威海市张村镇慧源小区门口时,与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新利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新利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新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丛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害人的亲属程桂荣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吕新利赔偿其经济损失260940.9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的亲属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对被告人吕新利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协议书和本院(2007)威环刑初字第67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新利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新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新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永智审 判 员  于永春人民陪审员  杨英哲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