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刑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颜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0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农民。2007年9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颜某同晏菲、王磊等人在狄寨商业街水灵儿酒吧因琐事与李宝顺、何广海等人发生冲突后,在该酒吧北约50米处追上何广海,用砖击打头部,致何广海重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词、证人证词、被告人及其同伙供词、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颜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辩称,其未动手打人,但参与了打架,愿意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颜某同晏菲、王磊(已被判处刑罚)、高磊、高升等人在本区狄寨商业街水灵儿酒吧饮酒时,因嫌思源学院学生李宝顺唱歌难听,颜某、王磊等要求李停止唱歌,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李宝顺叫来何广海等人持酒瓶将颜某、晏菲等头部砸伤后逃出酒吧,晏菲、王磊、颜某等随后追打,晏菲在水灵儿酒吧以北50米处将何广海抓住,颜某、王磊、晏菲等持砖块击打何广海头部,致何左颞顶凹陷性骨折、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血肿、失语并出现神经系统受损的症状,构成重伤和六级伤残。经本院调解,颜某之父与何广海代理人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颜某向何广海一次性赔偿损失13000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本案有下列证据:1、何广成证言证明,何广海是他的堂兄,2005年9月3日晚,何广海接了个电话,二次返回水灵儿酒吧,李宝顺在等。约十分钟,从北边过来七八个小伙,像是学生。李宝顺领着这些人进了水灵儿酒吧,然后他听见里面有瓶子摔碎的声音,接着从里面朝外跑人,不知谁把李宝顺弄倒了,有一个人打李,李向南跑了。后来他给何广海打电话,医生说何广海正在急救车上。2、李宝顺证言证明,当晚打架前,他打电话叫来了何广海,何广海又打电话叫来七八个人,进酒吧后何广海也拿了酒瓶子打在对方一个小伙头上,后来何向北跑了。3、张飞证言证明,当晚打架的人是何广海打电话叫来的。4、杨国栋证言证明,他是水灵儿酒吧负责人。2005年9月3日晚,6号桌来了七八个人,3号桌也来了九个学生,其中一个叫李宝顺,他换钱回来发现学生全走了。约半小时后,李宝顺带了十几个男的过来,李和其中三四个人拿了啤酒瓶,直奔6号桌。李宝顺用瓶子砸在一个短发、白衣低个的小伙头上,其他几个人也拿酒瓶打。打完后,直接向外跑,6号桌的人起来就追。双方是因为唱歌起的冲突。5、霍鲜玲证言证明,2005年9月3日晚10时许,她在水灵儿酒吧收银。李宝顺唱歌时,6号桌有人不停地喊难听,李宝顺一伙就离开了,约半小时后,李又带人返回,李拿一啤酒瓶砸在颜某面部,将颜打倒在地,然后跑了。高升和长安区一男孩追了出去,颜某爬起来也追了出去。她听见外边有叫骂声。6、何广海的陈述证明,2005年9月3日晚,他接李宝顺电话后返回水灵儿酒吧门外,李宝顺让他叫人打那几个,他没叫,后来来了几个人,他们进了酒吧,李宝顺等人拿了酒瓶准备打人,他好像也拿了个瓶子,打开后因胆小他将瓶子一扔就跑了,当时也无人追他。后在酒吧北边不远处,碰见五六个人,让他站住,他说就没打人。对方上来就打,他被凳子打在头上后就昏了,后来在医院里醒的。7、晏菲的供述证明,2005年9月3日晚10时许,他与颜某、王磊等在水灵儿酒吧喝酒时,颜某对另一桌一个学生说:你唱歌难听很。高小刚、王磊也叫那学生不要唱了。那学生未吭声出去打手机,约十分钟后有七八个男生冲过来。一个穿黑西装、长头发的用瓶子在颜某头部砸了一下,又用凳子将颜打趴下,然后突然全部冲出大门,他与高升忙追出去,在酒吧外50米处,他抓住一个学生,就喊抓住了一个。高升帮他将这学生压倒,用脚踩。王磊捡了块砖在头上砸了七八下,他也用砖砸了一下。颜某也用砖头在这学生头上砸了七八下。8、王磊的供述证明,他听见晏菲喊:抓住一个。就跑过去用脚在那学生身上踢了几下,用砖在头上砸了四五下,晏菲也用砖在头上砸了几下,颜某用砖在那学生头上不停地砸,砸了多少下记不清了。9、颜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9月3日晚,他在水灵儿酒吧喝酒后离开,约十分钟晏菲叫他说打架了,让他帮忙,他本不愿去,但晏菲说是高升叫的,他就返回酒吧,一看没事,他们几个仍在喝酒,过了一会儿门外冲进来约11个学生,其中一个头发很长的男生用啤酒瓶砸在他头部,然后就跑,他就追。晏菲在北边喊抓住一个学生,他就跑过去。这时晏菲、王磊、小刚已围住那学生拳打脚踩,他也上前用脚在那学生身上、头部乱踩一通,然后他们就跑了,挡了个车去医院给他包伤。10、公灞刑技法伤字(2005)13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何广海头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其左颞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血肿、语言功能障碍(失语)并出现神经系统受损的症状和体症,构成重伤。陕中金司鉴中心(2006)医鉴字第279号检验鉴定文书证明,何广海神情淡漠、精神差、反应迟钝、言语能力差、说话断断续续,存在不完全性失语、失写,评定为六级伤残。11、协议书、领款条等证明损失赔偿问题已了结。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被告人颜某否认持砖打击何广海头部的供词,与其同伙的供词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定,何广海否认其参与打架的陈词与证人证词相矛盾,也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否认其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其同伙的供词及其本人的供词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其能够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5日起执行至2010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