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木根与绍兴县民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根,绍兴县民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兵。被告绍兴县民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爱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根与被告绍兴县民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木根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木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