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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樊阿苗与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阿苗,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阿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沈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和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法定代表人王才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海根。上诉人樊阿苗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28日,上诉人樊阿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阿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阿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694元,依法减半收取2347元,由上诉人樊阿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