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樊阿苗与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阿苗,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阿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沈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和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长山轮窑砖瓦厂。法定代表人王才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海根。上诉人樊阿苗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28日,上诉人樊阿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阿苗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阿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694元,依法减半收取2347元,由上诉人樊阿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