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8-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同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同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大南街71号。法定代表人谢冰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靖,四川中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同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陶承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同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宜宾市康夫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梅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