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军峰与孙会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峰,孙会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杜军峰。委托代理人李培儒,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峰诉被告孙会军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