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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军峰与孙会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峰,孙会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杜军峰。委托代理人李培儒,男,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峰诉被告孙会军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