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0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项万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万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万清。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2004年3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3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万清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项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5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项万清窜至淳安县汾口���杨旗坦村杨旗坦88号杨旗旅馆,插片进入店主祝香凤房间,窃取床头柜抽屉内的人民币1200余元。同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项万清冒充卢建女儿子的战友入住汾口镇西村村214号卢建女家。同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项万清趁卢建女家中无人之际窜至二楼房间,窃取木箱内的人民币500元。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项万清窜至浪川乡全朴村下唐家28号王芝生家,爬窗入内,从二楼卧室衣柜中窃得人民币4000元。同年8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项万清窜至汾口镇直街村9号姜文富家,用木棍撬开铝合金窗户入室,窃取二楼房间皮包内的人民币500元。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项万清又窜至汾口镇直街村1号余娟琴家,爬窗入室,窃取一楼电视柜抽屉内的无密码活期存折一本(余额人民币83.26元)。案发后,被告人项万清主动交代了在王芝生家盗窃的事实。综上,被告人项万清自2007年5月至8月间盗窃5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存折一本,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项万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祝香凤、卢建女、王芝生、姜文富、余娟琴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项万清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万清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项万清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万清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