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遂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8-01-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文翔与罗德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翔,罗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民保字第3号���请人黄文翔。被申请人罗德华。申请人黄文翔因与被申请人罗德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德华在蔡源乡信用社的存款在78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德华在蔡源乡信用社的存款在78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