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8-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