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08-01-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于海生、范风英等与王兆虎、金立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生,范风英,申翠梅,王兆虎,金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生,男,1956年6月22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范风英,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申翠梅,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渐区。被执行人王兆虎,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被执行人金立功,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聊城市莘县。申请执行人于海生、范风英、申翠梅诉被执行人王兆虎、金立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38.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更多数据: